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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入刑两年 那些被报道过的小区如今怎样了?
2023-03-30 09:30:04   来源:新消息报

  因心情郁闷,银川男子韩某某酒后将菜刀、手机、案板等物从6楼窗户扔下。3月27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韩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此案系兴庆区首例高空抛物犯罪案,这两天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事实上,高空抛物罪入刑已经两年了。那么,这两年来,人们对高空抛物入刑的知晓率怎样?那些发生过高空抛物的小区情况有没有改善?物业公司又是如何防范的?遇到高空抛物又该如何取证?3月29日,记者进行了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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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前城家园23号楼前的这处摄像头,为找出高空抛物“元凶”帮了大忙。

  走访:宣传效果明显

  记者搜索发现,近年来,本地媒体多有报道类似事件。

  2020年7月29日,兴庆区燕鸽湖基地的燕舞小区内,物业工作人员小林(化名)从一栋楼下经过时,一张茶几突然从天而降,只听一声巨响,茶几砸断了楼下的树木,又朝着小林的方向翻滚而来。小林连忙躲避,慌乱中摔倒,导致急性腰扭伤、腰椎小关节紊乱、软组织损伤。事发后,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原来该楼六楼住户马某某与他人发生冲突,争执过程中将茶几从室内抛出。后马某某被兴庆区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20年7月,家住西夏区物华兴洲苑小区45号楼的业主们发现,楼下绿化树上隔三岔五就会挂着衣裤、被子、苫布等物。警方介入后,采集DNA比对,终于破案,原来是18楼一住户家4岁的熊孩子所为。

  2021年3月,金凤区长城花园西区,4根钢筋从天而降,砸碎了一楼住户韩女士家的玻璃采光顶……

  29日上午,记者特意走访了永宁县望远镇立业春城、金凤区金域蓝湾和长城花园西区、兴庆区上前城家园等曾被媒体报道发生过高空抛物事件的小区。这些小区在楼道、楼外侧、大门口、电梯等醒目处均张贴了“请勿高空抛物”“高空抛物就是犯罪”等宣传标识。除此之外,还利用微信群、发放宣传彩页等形式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及后果,有的甚至将摄像头的方向转到了天上。

  上前城家园物业负责人王经理告诉记者,2019年该小区有两栋楼经常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分别是23号楼和41号楼,当时物业工作人员多次上楼查找“元凶”,但根本没有人承认,最后物业无奈将主路上的摄像头调整方向,改为朝天的高空摄像头。后来正是借助高空摄像头找到了这两户高空抛物者,从此以后,这两家人再没抛过物品。“高空抛物入刑以后,物业和社区加大了宣传力度,居民的认识也都提高了,这几年除了7号楼一户业主往楼下扔过东西,其他的都没有。”王经理说。

  立业春城物业经理表示,此前该小区存在高空抛物情况的主要是北侧几栋楼,这几年经过物业大力宣传已基本不存在这种情况。最近他打算将韩某某被判刑的相关报道转发到业主群,再宣传一波。

  金域蓝湾物业工作人员称,该小区前几年高空抛物事件频发,多是合租的租户所为,近两年随着宣传力度加大,已经很少有这种情况。

  长城花园西区是记者走访的几个小区里相关提示标识最多的,物业人员张女士称,她在这里工作一年多了,没有接到过一起高空抛物投诉。“我们在宣传的同时,专门设有保洁监督,有什么问题会及时整改。”张女士说。

  事实上,不仅物业对此重视,社区和派出所也没有“缺席”。记者从兴庆区大新镇燕欣园社区和西夏区西花园路街道兴洲苑社区了解到,他们有的联合派出所在社区经常宣传,让居民知晓高空抛物的危害,有的加装监控设施,让社区网格员和楼管增加巡查频次,让社区民警加大治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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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花园西区随处可见“请勿高空抛物”标识。

  调查:市民知晓率高

  “高空抛物威胁人身安全,应该严惩,及时惩治。”“不管伤没伤人,都应该严惩。”“这种必须要判刑,以儆效尤。”……对于韩某某被判刑,网友纷纷表达出类似观点。

  在生活中,知道高空抛物入刑的人多不多?记者随机采访了20位市民,除了个别老年人不清楚高空抛物入刑以外,大部分人都表示“知道”“听说过”。家住金凤区的王女士告诉记者,她亲身经历过两次高空抛物,并且差点被砸中,对此深恶痛绝,“一次我刚出单元门,楼上突然扔下来一个瓶子;还有一次,不知道谁家把烂西红柿扔下来,全砸到旁边的车上。”受访的其他人也或多或少有过类似遭遇,而被高空抛物的物件五花八门,有外卖餐盒、塑料袋、吃剩的麻辣烫、烟头、雪糕棒,甚至有用过的卫生用品。

  律师:注意固定证据

  那么,遇到高空抛物应该如何固定证据并维权呢?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青介绍,如果遇到高空抛物,首先要确定责任人是谁,如果不能确定责任人,就要由建筑物的使用人集体承担赔偿责任,能证明自己不是责任人的除外。所以这种情况下,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要保护好现场,不要移动高空坠物的位置。也可以向物业公司、附近的店铺、现场证人进行取证,附近的监控录像、现场证人均是证明高空坠物的关键证据来源。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记者  王若英  文/图)

【编辑】:赵虎
【责任编辑】:赵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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