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食品安全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解释》中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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